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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0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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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村容镇貌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厕所建设与改造 第五章垃圾治理 第六章生活污水治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农村人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村容镇貌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厕所建设与改造

第五章垃圾治理

第六章生活污水治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村容镇貌建设与管理,厕所建设与改造,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市级统筹、县级负责、乡(镇)街道和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并组织村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综合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交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水利、文广旅、扶贫、卫健、科技、妇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机关及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力度,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将农村人居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日常教育,通过加强教育,培养良好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的责任义务。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生活饮用水、供电、排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绿化设施;

(四)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处理设施;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管理,管理者有责任维护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文章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网址: http://www.ncjjykjzz.cn/zonghexinwen/2020/0708/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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