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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策解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农业科(2)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总体目标 建设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发展方式绿色、各类要素集聚、机制创新鲜明、示范带动有力的联盟,基本形成层级分明、布局合理、梯次推进的全

(三)总体目标

建设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发展方式绿色、各类要素集聚、机制创新鲜明、示范带动有力的联盟,基本形成层级分明、布局合理、梯次推进的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框架。力争联盟建设覆盖农业领域的各个专业、产业以及全国各生态区域,形成创新效率明显提升、产业带动效果显著、区域问题有效解决、协同机制运行高效的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发展格局。

--农业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推动实现农业产学研深度融合,充分激发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做大做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带动相应产业集群的质量效益竞争力显著增强。

--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形成华北、东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西北等区域农业重大问题的科技综合解决方案和技术体系,并在不同农业生态区域、不同优势农产品生产区示范和推广,有效解决区域性重大产业科技问题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科技资源共建共享效率显著提升。全面建成农业科技文献和农业基础性科学数据等农业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资源和农业微生物资源等农业生物资源要素共享效率,全面实现联盟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服务单元及试验示范基地的共用共享。

四、重点任务

(一)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助力实现产业质量效益提升

集成熟化一批质量兴农、效益兴农的重大关键技术,瞄准优质农产品、绿色投入品、智能农机装备与智慧生产、现代渔业等领域,开展提质增效技术研发与应用,形成一系列技术、产品、标准和品牌,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联盟,助力提升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

(二)聚焦绿色发展难题,实现区域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面向东北平原区、华北黄淮麦区、长江流域稻区、西北旱作区、华南热区及西南喀斯特区等不同生态区域的农业发展需求和生产问题,着力创建不同区域农业绿色发展技术体系,加快构建区域重大问题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并进行定点示范与推广应用,实现区域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乡村振兴科技支撑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打造共建共享平台,提升农业种质、信息、大数据等科技资源全国"一盘棋"的共建共享效率。鼓励联盟以企业为主体,吸引科研院校优势团队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打造新型研发机构或实体化联合体。围绕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的瓶颈制约和共性难题,充分发挥联盟学科交叉、成果集成、人才集中的优势,提供"一体化"综合技术解决方案。

五、联盟的建设与管理

(一)联盟分类

联盟实行分类建设与管理制度,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框架包括专业性联盟、产业性联盟和区域性联盟。

专业性联盟是指围绕科技资源共建共享、解决专业领域重大共性问题的创新联盟。产业性联盟是指解决重大产业发展问题、实现产业链上中下游紧密衔接的创新联盟。区域性联盟是指通过协同解决区域重大关键问题,促进区域农业农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联盟,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创新机构开展协同攻关而成立的省级农业科技创新联盟。

(二)联盟创建

除政府部门外,凡承认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章程,认可联盟定位、职责及义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农业科研机构、高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均可提出创建联盟的申请。

1.建设条件

(1)专业性联盟一般由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应在基础前沿领域具有显著优势,或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领域具有显著优势,或在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方面具有深厚积累。

(2)产业性联盟一般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在研发投入、研发团队、条件平台及发明专利等方面,在全国具有显著优势,或在本产业领域具有领先的市场竞争优势、显著的品牌影响力或国际竞争力。

(3)区域性联盟一般由中央或地方科研单位、涉农高校牵头组建。牵头单位应在我国主要农业生态或生产区域重大问题研究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省级联盟以省级农业(农牧、农林)科学院、涉农高校牵头组建,重点解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发展重大科技问题。


文章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网址: http://www.ncjjykjzz.cn/zonghexinwen/2020/0717/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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