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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2)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9-0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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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十六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检疫合

  第二十六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其他机构在编人员;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一)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三章 产地检疫

  (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

  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官方兽医证的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央视网)

  第九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入易感动物的,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输入易感动物产品的,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申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设立考核指标,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

  (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

  (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三十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

  (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或者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文章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网址: http://www.ncjjykjzz.cn/zonghexinwen/2022/0909/1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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