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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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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保洁员的日常管理; (二)临街单位、个体商户和家庭门前三包的行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保洁员的日常管理;
(二)临街单位、个体商户和家庭"门前三包"的行为规范;
(三)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的行为规范;
(四)爱路护路的行为规范;
(五)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的设置及日常管理的行为规范;
(六)农业生产、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以及秸秆焚烧利用的行为规范;
(七)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八)爱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设施的行为规范;
(九)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奖惩措施;
(十)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林草、水利、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机构,建立管理队伍,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人居环境义务监督员,发挥日常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舆论监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业务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二)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三)威胁、辱骂、殴打当事人;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村容镇貌建设应当从当地本地实际出发,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应当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硬化工作。县、乡、村三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道路的养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乡村公共区域、住宅庭院、闲置宅基地等清洁治理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清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的设置以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农村居民饲养家畜家禽圈舍应当保持清洁卫生,有条件的乡(镇)可依法规划建设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做到人畜分离和规模化养殖。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环屯林、护路林建设,绿化美化村旁、宅旁、路旁及其他可以植树种花区域,保护和美化农村人居环境。
第二十八条绿地、绿化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侵占、破坏。特殊情况必须占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影响村容镇貌及破坏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随处便溺、乱扔杂物、随意堆放畜禽粪便和生活垃圾;
(二)在公共设施及墙体上随意悬挂物件,刻画、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在村屯内、院外堆放柴草和杂物,占用公共区域晾晒粮食、摆放农机具;
(四)损毁公共绿地绿植、广场及其配套公共设施;
(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六)其他影响村容镇貌的行为。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厕所建设、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公共厕所,严禁重复改造厕所情况发生。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探索高寒高旱地区最佳建设、改造厕所模式。
文章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网址: http://www.ncjjykjzz.cn/zonghexinwen/2020/0708/3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