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稿件要求: 1、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购买体验、性能详析等文章。要求稿件论点中立,论述详实,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文章体裁不限,字数不限。 2、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txt)。如果是文本文件,请注明插图位置。插图应清晰可辨,可保存为*.jpg、*.gif格式。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而将插图另存,并注明插图位置。 3、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最好压缩后发送。 4、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例如句号为。而不是.。 5、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真实姓名、笔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以便联系。 6、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 7、我们对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二、投稿方式: 1、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 2、 编译的稿件,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 3、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 5、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4)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0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在公共设施及墙体上随意悬挂物件,刻画、张贴和喷涂小广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在公共设施及墙体上随意悬挂物件,刻画、张贴和喷涂小广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视情节对实施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领导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损毁公共绿地绿植、广场及其配套公共设施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情节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违法行为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焚烧垃圾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转移、倾倒、填埋的,由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实施。

(责任编辑:DF387)

您可能感兴趣

没有更多推荐

请下载东方财富产品,查看实时行情和更多数据


文章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网址: http://www.ncjjykjzz.cn/zonghexinwen/2020/0708/361.html



上一篇:未来十年,又一新职业将在农村彻底爆发!直接
下一篇:【海外农业模式】看荷兰是如何通过品牌建设成

农村经济与科技投稿 | 农村经济与科技编辑部| 农村经济与科技版面费 | 农村经济与科技论文发表 | 农村经济与科技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农村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